教学拓展>经典文献

HUGO伦理委员会关于克隆的声明

1999年3月在布里斯班经HUGO理事会批准

克隆”这个术语在一般意义上用来指用无性生殖产生个体有机体或细胞的遗传拷贝,涉及一系列技术,包括胚胎分裂;将体细胞核转移到去核卵;以及用细胞培养建立来源于一个体细胞的细胞系。克隆的类型也可按照所说的有机体和该项技术用于的目的而加以区分。例如,人的克隆(human cloning)可按照克隆的目的再细分为生殖性克隆、基础性研究和治疗性克隆。

HUCO伦理委员会致力于探讨人类基因组共同体和他们在其中工作的社会最关注的问题。应用于其他生命形态的克隆对人类基因组研究的含义也有相关意义。

委员会认识到在实施克隆和胚胎试验时自然规律的变异。它关注在它的“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中概括的四项原则:

认识到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坚持人权的国际规范;

尊重参与者的价值、传统、文化和完整性;

承认和坚持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HUGO伦理委员会建议:

1.动物克隆

动物克隆应该遵循与其他动物试验一样的有关动物福利的原则。克隆动物的目的应该明确规定,程序应该符合已建立的那些伦理审查机制。对生物多样性的可能后果应该加以关注。

2.人的克隆

2.1生殖性克隆

一方面是克隆作为一种目的,达到这个目的可采取不止一种手段,包括体细胞核移植;另一方面是体细胞核移植作为一种程序,可用于多种用途,包括预防线粒体疾病。即使有可能,鉴于:

对在一个现存的人的核内从遗传信息长出一个人的可能性表示探刻的不安;“生活在”一个已经存在的人的“阴影中”对克隆出的孩子的潜在影响;对亲子和兄弟姐妹关系的可能影响;

需要关注从一个体细胞产生出一个孩子的可能后果。不应该试图通过体细胞核移植产生出一个现存的人的遗传“拷贝”。如果确定一种疾病由线粒体(非核)DNA引起,那么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来避免这种疾病的试图可得到支持。

2.2.基础性研究

在人和动物身上用体细胞核移植进行基础研究,以探讨种种科学间题,包括研究基因表达、研究衰老以及细胞“凋亡”应该得到支持。这种研究应该符合在“关于遗传研究正当行为的声明”中概括的伦理要求。

2.3.治疗性克隆

研究利用克隆技术产生出特定细胞和组织(如皮肤、神经或肌肉)于治疗性移植应该得到支持。

2.4对研究胚胎的含义

认识到尽管对胚胎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的看法存在文化和民族的区别,广泛认为为了遗传研究的目的有意产生出胚胎是不可接受的。以及认识到通过体细胞核移植产生出的所有构成物是否应被认为通常理解的胚胎(能发育为完整机体和可存活)有待于解决。以及当在2.2.和2.3.内的研究涉及将体细胞移植到去核的卵,或从捐赠供研究用的胚胎产生出多元发育能力的胚胎干细胞时,即使在短时期内不应试图将这些细胞置于子宫内发育。

不包括在2.2.和2.3.内的研究,但没有争议并对人类有广泛效益,可要求产生通常理解的胚胎,为了使干细胞生长,而不让早期胚胎在子宫内发育。在法律允许时,在罕见的情况下,当唯有在细胞培养中研究具有多元发育能力的胚胎干细胞才能保进对特定疾病及其可能治愈的研究时可考虑这样做。

(HUGO伦理委员会中国委员邱仁宗译,转自自然辩证法通讯199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