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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之死

——安乐死问题

1984年10月,患者夏某,59岁,被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人传染病院肝炎科。6月23日,病人疼痛难忍,多次说不想这样活着,要求安乐死。其小儿子和小女儿请求蒲医生:“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为其母亲打一针,主治医生蒲大夫开始时回绝,但多次请求,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蒲给护士开了医嘱,注射冬眠灵100毫克,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小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护士长将处方退回医生办公室,拒绝执行。蒲医生命令实习生为夏某执行处方,不从,遭训斥后,执行,实际只注射进75毫克。蒲医生交代接班医生:若夏某在12点尚未咽气,你再打一针。后值班医生又开了100毫克冬眠灵的处方,让护士注射。29日凌晨,夏某死亡。后大女儿和二女儿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对蒲提起公诉。其间经过多次取保候审,1991年一审:医生的做法损害后果极为轻微,无罪释放。1992年终审,维持原判。

问题:医生是否应为夏某的死承担责任?